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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层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7478840-0。被执行人: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G6-916室,组织机构代码09984106-0。被执行人:陈鑫,男,住安徽省巢湖市东风路地直机关大院,现住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96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欠款161588元、违约金24238.20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222元、执行费2766元,总计19381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158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鑫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9381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158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