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清宽与隋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宽,隋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于清宽,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5511141618,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道里区南直路651号。被执行人隋淑杰,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5703050526,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泰达小区B栋1单元203室。本院在执行于清宽与隋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淑杰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有银行贷款会造成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于清宽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213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