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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俊辉、吴金梅等与张庆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辉,吴金梅,张庆印,张红芳,张宝华,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79号原告:董俊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公安局民警,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吴金梅,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辉(原告吴金梅丈夫),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公安局民警,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庆印,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县。被告:张红芳,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文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被告张红芳丈夫),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宝华,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阳市文峰区.第三人: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39号福佳斯国际花园7号楼西单元一层。法定代表人:黄添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肖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国,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董俊辉、吴金梅与被告张庆印、张红芳、张宝华、第三人安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董俊辉、吴金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俊辉、吴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辉、吴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俊辉、吴金梅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