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华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34号原告: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安礼路125号科技创业中心C座负一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03129905。法定代表人:鲁婷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铃,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华欣,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