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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833号申请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烟庄街道办事处和谐路)。法定代表人:张丹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6313.67元。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81982元现金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313.6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