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旭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旭伟,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旭伟窜至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马硕村寨内西门1空地,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供人下注参赌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旭伟提供赌资并雇用“老候”、“鹅儿”(均另案处理)帮忙放哨,赌注人民币10元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约100元,当天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旭伟及参赌人员陈某1(已行政拘留),扣押对讲机2部、“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36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旭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陈旭伟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伟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旭伟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旭伟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旭伟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陈旭伟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旭伟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陈旭伟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旭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