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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75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