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75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