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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波与朱军峰、鲁鹏、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朱军峰,鲁鹏,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军峰,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鹏,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9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朱军峰、鲁鹏、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军峰、鲁鹏、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波支付案件款112308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朱军峰、鲁鹏、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回部分案件款9400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波发放完毕,剩余案件款183089元未受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决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