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陈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陈浩伟,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陈嵘。被执行人陈浩伟,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周海燕,女,1978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浩伟、周海燕(2017)浙1022执61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浩伟名下有一辆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陈浩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