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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与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680号原告: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43号经营者张福,经理。被告: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长电朗天国际A区11栋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与被告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宽城区张福运输服务部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春雨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