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秦懋云,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秦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4时许,安装师傅黄某在广安枣山临港大市场某厨具店内安装橱柜时,将一部“OPPO“R9-64G型手机放在其安装的橱柜上。几分钟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黄某放在橱柜上的手机拿起放进衣兜后离开,并在离开途中将该手机关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2元。同时查明,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安枣山临港大市场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找到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秦懋云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黄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临港大市场某厨具店内安装橱柜时,将其所有的一部OPPOR9-64G型手机放在其安装的橱柜上后暂时离开。几分钟后,被告人黄某某逛至该店,将黄某放于橱柜上的手机拿起放进衣兜后离开,并在离开途中将该手机关机。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被盗OPPOR9-64G手机及普通手机卡两张进行了扣押,并于2017年1月22日将上述被扣押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黄某。同时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日赔偿黄某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黄某某户籍信息,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销售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补充侦查报告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詹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非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娅书 记 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