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056杨瑞与泉州荣兴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泉州荣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056号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泉州荣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溪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长头。原告杨瑞与被告泉州荣兴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杨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瑞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