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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01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代理人:侯天发,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代理人:韩腊英,系姐妹关系,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