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01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代理人:侯天发,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代理人:韩腊英,系姐妹关系,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