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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仁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勋,陈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勋,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明刚,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刘仁勋申请执行陈明刚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32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仁勋于2017年6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成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