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75号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西路33号冯家坡4号楼4-1,组织机构代码67100142-6。委托代理人:易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小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建明已经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