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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银川盛水泽热水专供有限公司、宁夏家十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川都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银川盛水泽热水专供有限公司,宁夏家十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川都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戴东,王志江,杨文龙,程玮娜,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李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炬光,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银川盛水泽热水专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戴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家十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都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文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东,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志江,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文龙,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程玮娜,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54280元(含执行费26676元),未执行标的245428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盛水泽热水专供有限公司、银川都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川盛水泽热水专供有限公司已搬离原住所地,且名下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戴东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被执行人王志江、杨文龙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王志江、杨文龙、程玮娜、王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