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荣艳山、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荣艳山,沈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802号原告:陈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荣艳山,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沈欢欢,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陈磊诉被告荣艳山、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