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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荣艳山、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荣艳山,沈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802号原告:陈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荣艳山,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沈欢欢,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陈磊诉被告荣艳山、沈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