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克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克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克丰,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赌博于2014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克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克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缪克丰在苍南县龙港镇柳南路134-140号后面出租房,将一包重7.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3。陈欠康将毒品分成二包,将一包重5.5克的毒品贩卖给陈某1,将一小包重2克的毒品随身携带;陈某1又将该毒品分成二包,将一包重4.58克的毒品贩卖给林某某,其身上一包重0.92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4、陈某3、陈某1、陈某2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和决定书,辨认笔录,光盘和制作说明,通话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克丰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缪克丰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缪克丰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克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