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绍华、黄玉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华,黄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8刑初21号公诉机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绍华,男,1977年6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文山监狱服刑。现因本案被押解至富宁县看守所羁押。被告人黄玉和,男,1968年4月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文山监狱服刑。现因本案被押解至富宁县看守所羁押。公诉机关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绍华、黄玉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审判长 庞何海审判员 师 芳审判员 农文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