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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科战与被执行人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战,焦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科战,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被执行人:焦战胜,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申请执行人李科战与被执行人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科战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归还李科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52550元,并承担诉讼费364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699元,以上合计18928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从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履行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5月31日被执行人焦战胜已履行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83号案件总标的189289元中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