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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世荣,赖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一巷***号。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日明,男,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罗世荣,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南丹县。被执行人赖凤英,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世荣、赖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罗世荣自向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以及罚息,被执行人赖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23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此,本案已不需要本院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2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