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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8号金桥花园6号楼5-03-04。法定代表人闵青锋,常务副总。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67。法定代表人秦楚,执行董事。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5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易康医药有限公司依据(2016)京0102民初13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02民初13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