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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晓燕与被执行人张军健、何娇英、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燕,张军健,何娇英,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丁晓燕,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张军健,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何娇英,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胜,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执行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与张军健、何娇英、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庆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与第三人丁晓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3月27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黑06执恢57号。经第三人丁晓燕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黑06执异38号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丁晓燕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丁晓燕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尤泽慧审判员  于 洁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宪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