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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婧玉与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婧玉,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44号原告:陈婧玉,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刚。原告陈婧玉与被告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婧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婧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婧玉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婧玉负担。审判员  彭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