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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晖与黄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晖,黄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3267号原告:黄晖,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灵辉,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被告:黄卫东,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原告黄晖与被告黄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晖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原告提供燃料油给被告,被告支付货款给原告。2014年11月23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发送了29.7吨燃料油,燃料油单价为6250元/吨,货款总计185625元。被告收到货后,向原告表示其资金周转不灵,不能即刻支付该笔货款,要求原告给予付款宽限期,并保证资金回笼后即刻付款。鉴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欠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9.7吨油,欠原告货款共计185625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应将拖欠的货款支付给原告。一年多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清拖欠的货款,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8562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6451元,两项共计212076元给原告(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11月23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26451元,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同样方式另计)。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被告黄卫东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晖与被告黄卫东双方存在买卖关系,2014年11月23日,原告黄晖向被告黄卫东供货,被告黄卫东收货后未支付货款,被告黄卫东于当天手写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5625元,欠条内容为:“今天收到黄晖油29.70吨,单价6250元/吨(不含税票)合计185625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未付款,另签有供货单,2014.11.23,黄卫东”,被告黄卫东在其落款签名处按捺指印。原告黄晖提供了茂名市中恒能源有限公司油料供货单,该供货单载明2014年11月23日共发货燃料油29.70吨,备注栏载明该燃料油单价为6250元/吨,总价为185625元,被告黄卫东在收货单位人处签名确认。被告黄卫东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欠条、供货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卫东尚欠原告货款185625元未付,有被告黄卫东向原告黄晖出具的欠条及供货单为证,原告黄晖诉请被告黄卫东向其支付货款1856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货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由于欠条上没有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违约金应从被告黄卫东收到燃料油次日即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综上,违约金应从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黄卫东付清��之日止。被告黄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5625元及利息(利息以185625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1元、公告费300,合计4781元(原告黄晖已预付),由被告黄卫东负担,限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黄晖,本院不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钦明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人民陪审员  林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