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肖勇与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935号原告:肖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东南侧东华明珠园6栋1座16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H。法定代表人:钟剑辉。原告肖勇与被告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肖勇诉称,原告肖勇在2008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LED照明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81002××××.X。2010年2月24日,该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2017年2月,原告委托他人以消费者身份向被告购买侵权产品,同时申请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将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所购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护范围。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发生在广东省范围内,依照该规定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本案被告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晶艺照明���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春辉审判员 欧宏伟审判员 周建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