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向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向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2民特1号申请人:吴向红。申请人吴向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向红称,其与黄美来系夫妻关系。黄美来职业为渔民,于2011年8月17日出海钓鱼,在返航途中不慎坠海,经多方搜寻不见踪影,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黄美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美来,系申请人吴向红的丈夫。广东省渔政总队江城大队出具的“粤阳江98931”渔船船主黄美来堕海失踪调查情况写明,黄美来、吴向红夫妻于2011年8月17日上午在台山市漭洲岛返航回东平港途中,于14时30分左右航至台山市浪琴湾对开海域时,在船舱内休息的吴向红发现黄美来已堕落船后的海面上,距离无人驾驶的渔船已近100米远。由于挂机掌舵的木质舵杆已断,吴向红的操舵技术不好,海面亦有些风浪,吴向红采取的抢救措施未能奏效,约20多分钟后,黄美来由于体力不支渐渐沉没于海中。吴向红报警后,江城渔政大队派人及调派其他渔船前往救助无果,后经多天海上搜寻和海边搜寻均未发现黄美来尸体,认定黄美来失踪。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元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称,黄美来于2011年8月17日在台山海域捕鱼,遇上风雨浪大跌下海面失踪,没有生还。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平冈派出所盖章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吴向红申请宣告黄美来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美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美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美来因不慎落海失踪逾四年,公安机关确认该公民没有生还,经本院在报刊发出公告查寻,黄美来仍下落不明,应依法确认其死亡的事实。申请人吴向红作为黄美来的配偶,申请宣告黄美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美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新建审判员 文 静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柏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