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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化明钦、丁志伟等与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09号原告化明钦,男,生于1958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丁志伟,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党自勇,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张金法,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党自勇,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黄榆店村。法定代表人赵帅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诉被告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撤回对被告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承担。审 判 长 : 付 攀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