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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斌与惠文华、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斌,惠文华,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42-1号申请执行人杜斌,男被执行人惠文华,男被执行人刘颖,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斌与惠文华、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389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