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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叶晓蓉与张德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蓉,张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叶晓蓉,女性,汉族,1978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张德俊,男性,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叶晓蓉与张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