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文大、董桂琴与刘威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大,董桂琴,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大,男,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二道街6号6栋2单元5楼3号。申请执行人:董桂琴,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制药六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二道街6号6栋2单元5楼3号。被执行人:刘威,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制药六嘉园1号楼5单元2楼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大、董桂琴与刘威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文大、董桂琴提出申请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