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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蔡志选与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选,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2号原告:蔡志选,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蜀山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雪亮,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进,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原告蔡志选与被告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红丽代理陪审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束永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