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蔡志选与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选,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2号原告:蔡志选,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蜀山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雪亮,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进,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原告蔡志选与被告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红丽代理陪审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束永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