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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不予受理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负责人:赵阳,组织机构代码116107000108177192,地址:汉台区中山街80号。被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汉台区七里办事处。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某村民刘某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汪家山村五组1977.02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修建钢结构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4月17日将﹝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刘某,并于2017年5月5日向刘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履行期满,刘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3609.34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在其﹝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明确告知被处罚人刘某前述权利和法律后果,现法定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