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龙、赵亚冬、黑龙江省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有民,焦龙,赵亚冬,黑龙江省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1组113号,身份证号:23081119600117441X。被执行人焦龙,男,1979年1月27日,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社区10组29号,身份证号:230804197901272016。被执行人赵亚冬,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郊民是前进区杏林社区10组29号,身份证号:23080419540224006。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法定代表人焦龙,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牟有民与焦龙、赵亚冬、黑龙江省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1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