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职员,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喀左县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有限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占 廷 & # x B ;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夏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