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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桂香诉李世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香,何平,李某1,陈书玉,李某2,李某3,何瀚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桂香,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吴桂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立功,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玉,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李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200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2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201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3父亲)。原审被告:何瀚伯,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吴桂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立功,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桂香、何平、原审被告何瀚伯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陈书玉、李某2、李某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桂香、何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桂香、何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桂香、何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13元,减半收取12,106.50元,由上诉人吴桂香、何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绍奇审判员  翟从海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