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788号原告:江苏省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兵,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农商行)诉被告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灌云农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农商行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