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喜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喜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67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喜松(化名“周明祥”、“吴文祥”、“吴永坤”),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2011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喜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舒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喜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许喜松虚构身份,以虚假订货为诱饵,将漳州、泉州等地的多名被害人骗至厦门,再谎称要去广东签订合同,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交付机票款,以此方法诈骗多起,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6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2日,被告人许喜松化名“周明祥”,假冒厦门象屿保税区公司副总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黄某骗至厦门港中居酒店后,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元。2.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8日,被告人许喜松化名“吴文祥”,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郭某骗至厦门亚曼酒店后,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200元。3.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许喜松化名“吴永坤”,谎称自己来自厦门自贸区,将被害人胡某骗至厦门长城宾馆后,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800元。4.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许喜松窜至晋江市东石镇郭厝村,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许某骗至厦门美丽华酒店后,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000元。5.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许喜松窜至长泰县林墩工业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叶某骗至厦门威尼斯大酒店后,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0元。6.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许喜松假冒“厦门国贸副总”的身份,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郑某骗至厦门市莲花北路的都市精品酒店后,以帮助订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00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许喜松在上海市闵行区灯辉路601弄73号102室被当地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喜松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关于订购G6549#火烧板及蘑菇面板协议草案》、《关于订购假山流水工艺品协议书》,被害人黄某、郭某、胡某、许某、叶某、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许喜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喜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喜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诈骗多起,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酌情惩处。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喜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喜松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琪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