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丛丽与徐海华、小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丽,徐海华,小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482号原告:丛丽,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徐海华,男,4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小果,男,4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丛丽与被告徐海华、小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立案。原告丛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丛丽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菲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