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鹏飞、张育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鹏飞,张育恺,张军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851号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金典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94881673D。法定代表人:高建生,董事长。被告:王鹏飞,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育恺,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军辉,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飞、张育恺、张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