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鹏飞、张育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鹏飞,张育恺,张军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851号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金典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94881673D。法定代表人:高建生,董事长。被告:王鹏飞,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育恺,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军辉,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飞、张育恺、张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