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兵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莲,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莲,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兵,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张素莲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执张兵的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为104595元,已执行64545元,未执行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