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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恩平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恩平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987号原告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东北侧锦华发厂区6#厂房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9873F。法定代表人刘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林,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冀霄,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恩平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大槐镇六家松工业区,注册号440700400031873。法定代表人易世凡。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52435.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14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清还所有欠款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实际支出。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恩平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款452435.75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恩平德铭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款452435.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2435.75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至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肖书记员 陈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