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施兴淋与林飞文、瑞金市瑞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兴淋,林飞文,瑞金市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42号原告:施兴淋,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飞文,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瑞金市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大布村宗厅小组3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84109003L。法定代表人:谢广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系瑞泰物流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太古广场第五层501、502、503、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54547W。负责人:陈振森,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施兴淋与被告林飞文、瑞金市瑞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施兴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肇事车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兴淋撤诉。案件受理费1545.22元,减半收取772.61元,由原告施兴淋负担。审判员  范庆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