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28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未果。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个人意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