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玉与杨伟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杨伟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61号原告:张玉,男,1966年2月7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系原告张玉妻子),女,1967年6月25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杨伟志,男,1969年4月6日生,住新沂市。原告张玉与被告杨伟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