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玉与杨伟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杨伟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61号原告:张玉,男,1966年2月7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系原告张玉妻子),女,1967年6月25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杨伟志,男,1969年4月6日生,住新沂市。原告张玉与被告杨伟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