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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超儒与杜群带、施士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儒,杜群带,施士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729号原告:蔡超儒,男,199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华,广东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欣,广东港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杜群带,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施士特,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超儒与被告杜群带、施士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超儒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