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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广兴与邱鑫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兴,邱鑫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744号原告:王广兴,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邱鑫盛,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王广兴与被告邱鑫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广兴以其与邱鑫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广兴负担。审 判 员  林桃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修永红附注: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