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广兴与邱鑫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兴,邱鑫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744号原告:王广兴,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邱鑫盛,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王广兴与被告邱鑫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广兴以其与邱鑫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广兴负担。审 判 员 林桃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修永红附注: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