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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宫志敏、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志敏,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73号申请执行人:宫志敏,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王海,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宫志敏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农业银行城区支行存款(账号:62×××63)1000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从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