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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仕朝与伍子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仕朝,伍子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282号原告:伍仕朝,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伍子朝,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豪,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伍仕朝与被告伍子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仕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被告伍子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仕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伍子朝立即拆除现台山市××镇竹××坭××村××号房屋,排除妨碍,恢复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原状。事实和理由:伍仕朝与伍子朝的父亲伍定稳、母亲陈心爱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八名子女,按长幼次序依次为伍霭婷、伍岳朝、伍绮婷、伍星朝、伍亮潮、伍子朝、伍大朝、伍仕朝。伍定稳于1973年死亡,陈心爱于2005年死亡。坐落于台山市××镇竹××坭××村××号的房屋(以下简称“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由伍仕朝的祖父建造,为砖瓦木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长12米、宽10米,东至14巷3号伍子朝屋,南至15巷2号伍鸟坤屋,西至16巷3号伍超华屋,北至空地。伍仕朝的祖父母、父母均在该祖屋居住至终老,伍仕朝与其他七名兄弟姐妹自出生后全部落户于该祖屋,并随同父母在该祖屋居住至成年。之后伍霭婷、伍绮婷因外嫁将户口迁出;伍星朝、伍亮潮、伍子朝、伍大朝均在本村另分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居住,同时户口也迁出祖屋;伍岳朝一家因在云浮市生活,将户口迁往云浮市。现台山市××镇竹××坭××村××号只有伍仕朝一个人的户口,伍仕朝是户主,在村里还有承包土地。2014年年末,伍子朝未经全体兄弟姐妹同意,未办理任何合法报建手续,擅自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在原址建造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以下简称“竹洛坭涌村15巷3号新屋”)。伍仕朝及其他兄弟多番制止无果。祖屋是人们心目中永远的家,生命中的根。祖屋是安放历代先辈神位的地方,更是后人用来祭祀先辈的重要地方。现如今祖屋被拆除、被强占且伍子朝拒不让伍仕朝及其他人踏入半步,试问家神何处安置,伍仕朝落脚的地方都没有,何以立命安身。最可悲的还有大哥伍岳朝(2016年6月急病离世,生前在云浮市居住),他的子女一片孝心,打算将其骨灰送回乡下安葬,以了却父亲遗愿,落叶归根。为此事伍岳朝的儿子及儿媳专程回乡找伍子朝商量,因为按本地农村风俗习惯,骨灰下葬之日需要在祖屋办事且其神位亦需供奉在祖屋神台位置。伍岳朝的儿子及儿媳刚说明来意,立即遭到伍子朝两夫妻的恶言相向、破口大骂,拒不让伍岳朝的神位安放在祖屋,直至现今伍岳朝仍然魂游他乡,难以入土为安。再者,对于伍岳朝的死,伍子朝难辞其咎。伍子朝建屋之时曾口头向伍岳朝承诺待房屋建成后,给一部分房屋产权予伍岳朝及伍仕朝使用。伍岳朝一直以来身体状况良好,自从伍子朝与伍仕朝发生房屋纠纷之时起,作为大哥的伍岳朝就多次致电伍子朝,要伍子朝履行当初许下的承诺,但伍子朝拒不听从伍岳朝的劝告,矢口否认曾有的承诺,一意孤行要将房屋据为己有,且态度决绝,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由于多次劝说无效,一时急火攻心,伍岳朝突发心脏病离世。从风水学上来说,祖屋是阳宅,祖屋的拆除与重建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整个家族的运势,影响到整个家族的兴衰存亡。自伍子朝擅自拆除祖屋到重建这段时间,伍仕朝的家族就厄运连连,2015年11月份伍亮潮急病离世,2016年6月份伍岳朝突然离世,此后伍亮潮的妻子因病离世,短短的几个月内三位亲人离世,这肯定与祖屋的拆除有关,因为伍子朝重建的房屋完全改变了原来祖屋的布局结构,严重破坏了原来的风水格局。为了防止日后还有不幸的事情发生,故伍仕朝强烈要求伍子朝立即拆除现在的违章建筑,恢复祖屋原来的样貌,还整个家族一片安宁,让家人过上平日的好日子。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是伍仕朝、伍子朝的祖父留下的遗产,在双方的祖父母、父母相继死亡后,该祖屋应由伍仕朝、伍子朝及其他六名兄弟姐妹依法继承,属八人共同共有。伍子朝擅自拆除八人共同共有的祖屋,已严重侵犯了其他兄弟姐妹的合法权益。伍仕朝多次找伍子朝协商,希望能解决此房屋争端,但伍子朝态度坚决,毫无商量余地,伍仕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伍子朝辩称,伍仕朝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秉公处理,依法裁判。1.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包括伍仕朝、伍子朝在内的八兄弟姐妹对祖屋的所有权已因祖屋被拆除的事实行为的发生而消灭。这一点已被生效的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2115号判决所确定。伍仕朝主张恢复祖屋原状属行使物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必须建立于物权之上。由于祖屋的物权已消灭,因此伍仕朝该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伍仕朝诉请恢复祖屋原状理据不足。①祖屋未进行继承分割,在明确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之前,伍仕朝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由于祖屋未进行继承分割,现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但未确定各自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伍子朝自出生至今均在祖屋所在的农村居住,与其他兄弟姐妹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而伍仕朝长期在台城居住,未对母亲尽到基本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主张对祖屋恢复原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同属祖屋继承人的伍霭婷、伍绮婷、伍星朝证明已事先同意拆除祖屋、重建新屋,新屋权属归伍子朝,因此伍仕朝单独诉请拆除现有的房屋并恢复祖屋原状,没有法律依据。②既然伍仕朝的户籍地址登记在祖屋所在地,本身应负有对祖屋修缮养护的责任,但其却常年居住在外,对祖屋置之不理,闲置近10年。正是由于伍仕朝的疏于管理,才导致祖屋年久失修破败倒塌,屋顶瓦盖穿孔漏雨,桁条霉烂坠落,屋盖下沉,大厅屋盖坍塌,墙体破损,成为危房,已没有任何使用价值。现伍仕朝却起诉要求恢复破败倒塌的祖屋,于理于法不合。3.伍仕朝在起诉状中所述,全为捏造,完全违背基本事实,目的是陷伍子朝于不义。①伍仕朝诉称伍子朝未经全体兄弟姐妹同意擅自拆除祖屋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伍子朝已征得包括伍仕朝在内的全体兄弟姐妹同意才将已年久失修的祖屋拆除。伍子朝新建的房屋虽然价值不高,但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如果其他兄弟姐妹任何一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伍子朝是绝不会付出大量精力财力贸然单独出资进行建设。②伍仕朝称其曾多次制止伍子朝建房与事实不符。在伍子朝拆除祖屋、建设新屋期间,伍仕朝多次回村,未曾向伍子朝表示过任何反对意见,如果在拆屋建屋期间有人提出反对,伍子朝绝不会继续兴建。新屋建成之后,伍仕朝多次要挟伍子朝要取得新屋所有权,由于要挟不成,才起诉要求拆除。③伍仕朝将亲人的离世归咎于祖屋拆除、破坏风水,这种手段实在是过于阴险恶毒。大哥伍岳朝长期患有心脏病,是因为心脏病离世,三哥伍亮朝是肾病离世,三嫂是因癌症离世,这些都是多年旧疾而导致,怎能归咎于风水原因呢?伍仕朝牵强附会,将责任强加于伍子朝,企图挑起家族矛盾,陷伍子朝于不义。伍子朝问心无愧,不与伍仕朝就无稽之谈进行争辩,也相信其他兄弟姐妹是明白事理之人,心中自有答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伍仕朝提供的《台山市冲蒌镇竹洛村委会坭涌村民宅示意图》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仅证明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的位置而不能证明其权属情况;2.伍仕朝提供的台山市冲蒌镇竹洛村民委员会《证明》反映的内容是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的权属情况,村委会并非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证明不动产的权属情况,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3.伍仕朝提供的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伍子朝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判决所认定事实的相反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4.伍子朝提供的伍霭婷“证明”、伍绮婷《证明》、伍星朝“证明”属证人证言,因伍子朝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5.伍子朝提供的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视频截图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由伍霭婷、伍岳朝、伍绮婷、伍星朝、伍亮潮、伍子朝、伍大朝、伍仕朝的祖父(姓名及死亡时间不详)建造,建造时间不详。伍霭婷等八兄弟姐妹的祖父死亡后,八人的祖母倪玉女(死亡时间不详)、父亲伍定稳(1973年死亡)、母亲陈心爱(2005年死亡)均在该房屋居住至死亡。2014年,伍子朝未经全部兄弟姐妹同意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并于2015年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独自出资在原址建造竹洛坭涌村15巷3号新屋。在伍子朝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前,该房屋已部分损毁(约三分之一的屋顶坍塌)。2015年,伍亮潮死亡,其配偶刘小蝶于2016年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伍淑平、儿子伍宇勤。2016年,伍岳朝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李丽霞、儿子伍云坚、女儿伍燕清、女儿伍燕容。2016年7月27日,本院受理(2016)粤0781民初2115号原告伍仕朝与被告伍子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其后依法追加伍霭婷、李丽霞、伍云坚、伍燕清、伍燕容、伍绮婷、伍星朝、伍淑平、伍宇勤、伍大朝为该案原告进行了审理。伍仕朝、李丽霞、伍云坚、伍燕清、伍燕容、伍绮婷、伍淑平、伍宇勤、伍大朝的诉讼请求均为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陈心爱的遗产坐落于台山市××镇竹××坭××村××号的房屋;伍霭婷、伍星朝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同年8月11日,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出具《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内容如下:兹有台山市××镇竹××坭××村××号,经查暂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同年11月23日,本院判决驳回该案原告伍仕朝、李丽霞、伍云坚、伍燕清、伍燕容、伍绮婷、伍淑平、伍宇勤、伍大朝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伍仕朝坚持要求排除妨碍(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新屋)、恢复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原状,不在本案中请求伍子朝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由伍霭婷、伍岳朝、伍绮婷、伍星朝、伍亮潮、伍子朝、伍大朝、伍仕朝的祖父建造并一直由伍霭婷等八兄弟姐妹的祖父母、父母居住,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房屋应由伍霭婷等八兄弟姐妹依法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属伍霭婷等八兄弟姐妹共同共有。伍子朝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后,伍霭婷等八兄弟姐妹对该祖屋的所有权随之消灭。伍子朝未经各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属因过错侵害他人所有权,伍仕朝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伍子朝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伍仕朝主张权利,应当根据受到侵害的物权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排除妨碍是指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施的行为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伍子朝拆除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的行为直接侵犯伍仕朝等共同共有人的所有权,伍子朝不可能以排除妨碍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竹洛坭涌村15巷3号祖屋建造年代久远,在被伍子朝拆除前已部分损毁,伍仕朝请求恢复该屋原状,显然难以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此外,如拆除新建的有使用价值的房屋以恢复部分损毁的房屋原状,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减损。综上,伍仕朝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仕朝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伍仕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新  怡人民陪审员 袁  艳  姿人民陪审员 李  传  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岚(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