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柳燕与陈家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燕,陈家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578号原告:陈柳燕,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家团,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陈柳燕与被告陈家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柳燕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柳燕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柳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柳燕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